个人合伙的考点概括及其与合伙企业法的比较

(感谢@猿题库司考 提供十二年真题平台数据)

以下要点根据02/3/11 、04/3/02、09/3/02整理而成

1.个人合伙不要求书面合伙协议,但合伙企业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民通意见》50条、《合伙企业法》第4条)

2.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民通意见》第46条)。

此条的精神在合伙企业法中得到了延续,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出资;也可以将合伙事务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企业经营;而且合伙人不得约定盈亏全部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3.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按照对外连带,对内按份的规则清偿,在个人合伙中,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则不存在过错合伙人多承担责任的规定

4.个人合伙的合伙人退伙后,仍然要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中,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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