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被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期待在领导体制问题上,作出如下修改。一是细化检察院领导体制。建议在总则中,除保留“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外,另行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决定,上级检察院可以改变或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检察院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二是全面修改关于检察人员任免的规定,明确赋予上级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权,即人事调动权、惩戒处分权。三是修改第3条第2款的规定,吸收2009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的规定,即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委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或事项时不同意多数检委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或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检察院。这样可以强化上级检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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