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简单介绍了企业如何根据自身所处的行业状况进行决策,本期针对志在A股IPO的创业公司如何进行公司架构设置,对以前的回答进行汇总和梳理。

有不少内容包括了这两篇的一些东西:

创业公司设立时注册为股份制公司好,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好? – 沈一冰的回答

民营企业如何做上市前股权激励? – 止水 – 知乎专栏

言归正传,初创企业的架构设置是一件需要重视的大事,否则创业未能成功也就罢了,一旦创业有所小成,早期的架构设置会为企业的后续发展带来麻烦,甚至是不菲的代价。先说说有哪些常见的注意点:

(1)股份公司改制个人所得税

公司法规定的企业形式中,民营企业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原先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通常以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但实际上这个过程中如果看实质的话,公司实际上只是法律形式变更,股东层面的持股比例并没有发生其他的变化,公司层面设备厂房土地办公室员工没有任何变化。但是在税务眼中这个过程等于有限公司股东将自己占有的净资产份额出资成立了一家新的股份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净资产折股份额相对原先持有的出资额一般而言都增值不少,于是被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如果原来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1000万,而经过多年经营,改制时净资产到了3000万,那么折股之后税务局会对自然人股东要求按照(3000-1000)X20%=400万元,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这个时候股东其实根本没有得到现金收益,却需要以现金缴税,很不合理,很多股东甚至拿不出这个钱来,只能四处借……

更坑爹的是,在实例中遇到过净资产当中存在投资者入股时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也被税务局一股脑算在净资产增值所得额里面要求收20%的税。这个如果遇到还是要据理力争一下的,投资者的投入部分被视为投资收益怎么说都是没道理的。

规避的办法有两种:

①直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在利润还未体现时以较低的每股净资产改制,但是缺点以前也讲过,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架构复杂、成立一年内发起股东不能转让股权、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②以控股公司代替自然人直接持股,一方面是股权增值所得计入公司总的所得,可以与控股公司层面产生的亏损相抵;另一方面是公司的所得税是可以延期一阵子缴的,也是减少了股东层面的筹措税款的压力;

(2)产业分隔不明晰

多见于有一定经营年数的工业企业,老板一门生意做得不错,看到另一门生意也挺有前景,正好工厂还有些闲置产能和地方,就直接把一个车间变成了一个新业务的场地,时间一长新业务也做起来了,但是要到上市的时候发现老业务已经不怎么挣钱但是资产很大,或者新业务还没怎么发展好,对业绩有一定拖累,怎么办?如果是两种相关程度较大的产业,那没什么好说的,同业竞争和大额关联交易是枪毙罪名,只能继续干着了。

但如果两种产业关联度不大,可以将它们分拆出来,把较适合的资产上市。但是重新成立公司收纳分拆出来的业务所需要的资产,包括设备、厂房、土地等“大件”,变更权属的时候都要交税,尤其是土地如果拆开来,又升值可观的话,土地增值税会交死人。所以往往实际遇到,土地和厂房都不动而是出租给使用的关联方。这种租赁关系产生了经常性的关联交易,一方面是需要专门说明,另一方面是以后关联交易的定价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增加不少麻烦。

在木已成舟的情况下,上述麻烦不可避免,但如果从源头上设计,这样的尴尬是可以从源头规避的。规避的方法也简单至极,直接成立一家新公司开展新业务即可。另外,不同业务可以在不同的公司架构上采取设立不同的股权激励机制,避免了“大锅饭”的情况,但是草根创业的话有一个做得好的主业已经非常不错了。

多说几句,另一个极端是产业分隔过于碎片化。小小的企业,将同一业务分割为多道不完整工序而成立不同的子公司,我们是不提倡的。比如生产和销售不是一个公司,股东成员和持股比例也不同的时候就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假设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完成生产和销售环节,但是子公司不是母公司的独资公司,而是和母公司的股东或者关联方合营时,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调节利润后向子公司股东输送利润,这样的情况是不允许出现的。

还有一种是控股母公司下面有许多不同的项目公司,然后用母公司去上市的方式,也挺麻烦。例子很少,投行小兵的博客里面有三特索道的分析,在此就不班门弄斧了。

(3)股权激励的设置

自从完成关于股权激励的专栏后,我初步认为,以下的法律结构在权衡成本和便利度以后是最佳的:

这个结构已经在很多关于股权激励的研究文章里面有了,我认为主要的优点是:

(1)持股平台的章程条款可以高度定制,除了少数法定事项以外可以量身定做,对于股权的激励授予条件、离职处理、内部转让等等都可以高度定制化。不过也没什么神秘的。曾经在G15高速上海段看到有人打广告把股权激励也做成业务卖点,不知道有什么特别高明之处。

(2)上市公司平台的股权结构不会因为股权激励对象的变动而变动,省去了大量修改申报文件和工商登记的麻烦;

(3)产业调整灵便,可以就单独业务进行自由组合、出售或接受外来投资;

(4)控股公司可以达成税务结构的优化设计,包括前述的改制个人所得税和后续的分红都可以一定程度的抵免;

(5)投票权不会被稀释;

而缺点是:

(1)有限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负可能较高,最高可达45%;

(2)机构设置比较麻烦,尤其是上市公司和控股公司,不可共用人员和办公场所,需要另设一套机构,比较麻烦;

(3)持股平台要把账算的很清楚,自己要建立一套各个高管的账簿,清算出了问题很麻烦。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沈一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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