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俗称的所谓“倒闭/关张”在中国法律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常情况下的公司清算解散,一种是资不抵债情况下的破产清算。前者根据公司法(及有关的外资企业法和司法解释)进行,主导者是股东任命(在司法清算情况下可能是法院任命)的清算小组或清算委员会;后者根据企业破产法进行,主导者是债权人委员会、法院及其任命的破产管理人。

无论哪种情况下,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都是公司资产的一部分,会根据相关的规则进行分配。中国目前没有普遍适用的优先股制度,因此理论上来说,在公司有剩余资产的情况下,其分配应该按照各股东的简单股权比例进行,并不存在对某些股东(如开发人员)优先分配或加以倾斜的说法。当然,如果股东在章程中加以特别规定是完全可以的。作为开发者在以知识产权入股时尤其应该考虑采取措施保护其成果。

关于知识产权共有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比如说,对于专利而言,各共有人可以各自实施专利或向其他人进行普通许可,只需要将收入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即可。而对于商标来说,其任何处置或使用都必须在共有人之间达成一致才能行动。

一般来说,一个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往往还包括其他内容,比如域名、专有技术以及客户数据等,这些资产是很难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的,现行法律也没有详细规定。因此,将知识产权及相关业务打包出售或分配给一个主体,才能最大程度实现这些知识产权的价值。

知识产权是一种需要持续维护和发展才能保持其价值的资产。在实践中,企业面临破产清算时,其运营往往已经停摆,对知识产权的维护往往也不到位。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资产的贬值速度是非常快的,如果处置不当,可能半年到一年里就会失去大部分价值。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一般都应该将知识产权资产的处理放在最优先的位置。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仓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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