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The Montreal Convention),全称为《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于1971923日在蒙特利尔签署,1973126日生效。《海牙公约》惩治的犯罪主要针对非法劫持或控制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但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无处不在,世界各地还经常发生直接破坏航空器的犯罪,甚至发生破坏机场地面上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及其航行设施等犯罪。基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海牙公约》显然不足以维护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19702月初,正当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举行第17次会议讨论草拟海牙公约时,在221日的同一天里,连续发生了两起在飞机上秘密放置炸弹引起空中爆炸的事件,震撼了整个国际社会。于是,国际民航组织准备起草一个非法干扰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劫机之外)的公约草案,即后来的《蒙特利尔公约》草约。《蒙特利尔公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国际合作,惩治从地面破坏航空运输安全的犯罪行为,使之成为《海牙公约》的姊妹篇。

       公约在第1条详细而具体地规定了犯罪的行为方式,弥补了《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的不足: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 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或 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或 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或 5、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任何人如果他从事下述行为,也是犯有罪行: 1、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或 2、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公约对航空器的飞行和使用做出了明确界定: 1、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仓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仓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2、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二十四小时止,该航空器应被认为是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应包括本条甲款所规定的航空器是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蒙特利尔公约》、《海牙公约》和《东京公约》是通常所说的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3个国际公约。我国于1980910日加入《蒙特利尔公约》,同时声明中国政府将不受关于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规定的约束,同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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