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下我见到过的风险,不得不说的就是工程机械项目了。

第三方的租赁公司与国内知名工程机械厂商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里规定厂商有回购责任,且是承租人有一期租金逾期时立即回购。

该融资租赁公司没有直接参与承租人资信调查,而是委托给了厂商,厂商又与其经销商签订回购协议,将承租人资信调查委托给其经销商。

该融资租赁公司没有直接针对承租人收取首付款、保证金及后续租金,而是委托给厂商,厂商再委托给其经销商。

合作几年中承租人逐渐违约,为避免出现承租人一期租金违约而履行回购义务,厂商及经销商大量为承租人垫付租金,从而在融资租赁公司账上没有出现一笔逾期。

对逾期客户,厂商及经销商为避免损失,直接将承租人的设备拖回,并进行二次销售处理,期间为避免融资租赁公司知悉承租人已违约而要求其进行回购,此拖回并处理设备等租赁物行为未告知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对此亦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默认态度。

去年年底某区域出现了一个典型案件。将区域经销商于2011年为承租人垫付了5万元的保证金,此后该承租人多次租金未缴,均由厂商垫付。2012年该经销商向承租人索要其垫付的保证金和逾期租金未果,拖回承租人设备一台,设备拖回期间造成了人员伤亡。该伤亡的第三方向法院起诉该经销商,要求赔偿,此案作为另案处理。

2013年该经销商以承租人拖欠其垫付保证金为由将承租人诉诸法庭,要求其归还垫付的5万元保证金。该承租人以经销商无权擅自拖回租赁物为由,反诉该经销商,要求其赔偿自2012年拖走设备起至2013年反诉时租赁物正常工作每月收益的所有损失。

因该经销商并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中合同主体,且其自行拖回设备过程中未与融资租赁公司沟通,并未获得融资租赁公司授权。该经销商被反诉后,急忙告知该厂商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处理,该厂商与融资租赁公司协商,融资租赁公司因其租金账面上未有承租人违约记录,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并无违约行为为由,拒绝接受该经销商及厂商要求出具取回租赁物的授权委托书。

后经多次协商,厂商向融资租赁公司透露承租人租金为厂商代承租人垫付,承租人实际已经违约,该融资租赁公司最后已其出租人名义向经销商出具了取回租赁物的授权委托书,使经销商擅自拖回租赁物的行为乃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授权行为,从而使之合法化。

该融资租赁公司自此知道该厂商租赁项目的巨大风险,要求该厂商上报具体实际垫付情况,并全面清查其全国租赁设备、承租人真实情况。

该上报情况显示承租人逾期数量多,金额大,经销商以自身几百万元资金担保了数亿元融资租赁债务,而厂商自身经过几年垫付,且其设备通过按揭贷款形式销售的亦大量违约而遭受银行方面收贷,现金流情况也已经日益趋紧。

该厂商要求融资租赁允许其先行拖回租赁物处理后,再将处理所获收益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回购,该融资租赁公司为避免资产损失、法律及监管风险,坚持要求该厂商先行回购,再自行取回设备处置。而该厂商实质已无力支付大额资金用于回购,于是该融资租赁合作项目继续延续厂商及经销商逐笔垫付的老模式,进入一个新的循环。

可以预见,后续承租人与经销商、承租人与厂商、厂商与经销商、融资租赁公司与厂商、融资租赁公司与经销商、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还有大量为承租人担保的担保人之间将诉讼与反诉纠纷不断,解决之路旷日持久。

整个项目风险大致叙述如此。因工程机械行业的发展状态、行业周期和内部的管理水平,近期不会再操作工程机械行业融资租赁项目。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郑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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