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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n 2014.10.11

问题背景:

1、需要设立一个项目公司运营一块业务,项目公司出资2000万元;

2、运营团队负责项目公司业务的开展,但是最好不出资,按照和A公司谈判分享项目公司40%左右分红;

3、A公司为2000万元的实际出资方,不参与项目公司的实际运营,按照商务谈判分享项目公司60%左右分红;

4、A公司不得成为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人。

Sean就此搭建的架构如下图所示:

如上图所示,架构的安排和所起作用如下:

1、A公司实际出资接近2000万元(1992万元),在整个架构中直接持股分红为60%,通过间接持股享受项目公司的分红可以忽略不计(40%*1%=0.4%);

2、运营团队几乎不出资(全部出资为8万元,仅为象征性出资,可以随意调小,甚至以劳务出资),而通过间接持股享受了项目公司近40%的分红(40%*99%*100%=39.6%);

3、利益的分配关键在于:C企业的设计中,承担几乎全部出资义务的A公司几乎不享受收益,而几乎不出资的B公司(运营团队持股平台)享受几乎全部收益;这得益于有限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伙协议作无比灵活的安排,用有限公司也可以通过章程约定做到,但还是不如合伙企业直接;

4、对于初始出资的安排:C企业的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出现退伙、清算的事项时(盈利情况下),返还A公司的792万元出资——运营团队仅仅享受项目公司盈利的近40%收益,而A公司的792万元出资并不让渡给运营团队,这满足了A企业的意愿;

5、当项目公司出现亏损时,C企业也存在亏损,对于管理团队而言由于有B公司的有限责任作为防火墙,最大亏损止于8万元(清算时才体现)——实际可以通过C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A、B公司承担亏损的比例,但是不得约定100%的亏损由A公司承担(合伙企业法规定);

5、A公司不得成为连带责任出资人,故而担任LP(有限合伙人);如果需要执行合伙事务,在A公司和C企业之间,成立一个全资子公司担任GP(普通合伙人)即可;

6、作为运营平台的B企业有两方面作用,一方面是前面提到过的责任防火墙作用,另一方面起到税收调整的作用——如果作为自然人的管理团队直接持有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应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而中间有B公司这一层时,有限合伙企业仅仅是一个管道,管理团队实际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固定为20%,具体是哪一种更好,可以经过预估利润测算后选择税率低的方式。

如果管理团队直接持有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综合税率更低,那么,可以将管理团队安排为LP(有限合伙人),将A公司另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安排为GP(普通合伙人)。

7、整个架构的固定和利益确保可以通过有限合伙协议条款来约定。

合伙企业的安排是非常非常灵活的,除了少数几个事项,绝大多数事项遵循协议自由安排,而少数法定事项可以通过“量变”的手段达到“质变”的效果,予以绕开。

合伙企业法中除外事项如下(包括和公司法中类似事项对比),“除外”的都是自由之处: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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