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首次明确开征环境税,是在2007年6月。国务院颁布《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其中一项具体政策措施即为“研究开征环境税”。近年来,环保部和相关税收部门也在研制不同的税收方案。

2014年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将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再次把环境税改革提升到日程上来。环境税终于被确定为新一轮财税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近日,以“法治财税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主题的第23个税收宣传月学术研讨会上,北京工商大学教授郝琳琳认为:从环境税产的发展历程来看,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促进可持续发展这样的一个背景下,与现实环境税相关的法律制度内容规定和实施状况还存在很多问题,严重阻碍了环境保护功能的发挥。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税收法律制度环境保护理念是严重缺失的,独立的环境税还没有开征,缺乏对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的征税,现行的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一些与环境相关的税收法律规定缺乏对环境保护的激励作用,与此同时,环境税和费的关系是失衡的,环境税负担承受力大小、征税范围额度多少,这些问题一方面关系到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对环境保护起到促进作用,而且要在两者之间取得均衡,这是环境税研究制定的难点和关键。

所以说,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纵观其他国家和地区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能够为我们国家下一步的税收立法提供丰富的借鉴经验。一方面,针对重点污染物进行“费改税”。比如当前空气污染和水污染比较严重,那么就应先针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进行征税。另一方面,实行向污染者收费原则,应该说开征独立的环境税或者是环境“费改税”是环境税立法的归宿。与排污费相比,环境税的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点能够让污染者付费实至名归。那么开证环境税,纳税人可能会担心在开征环境税以后会增加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实际上税收制度改革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能用简单的增税和减税来评价。

阅读原文
举报

分享到